加拿大原為印第安人和因紐特人居住地,16世紀淪為法、英殖民地。1867年,英將加拿大省、新布倫瑞克省和諾瓦斯科舍省合并為聯邦,成為英國最早的自治領。此后,其他省也陸續加入聯邦。1926年,英國承認加的"平等地位",加始獲外交獨立權。1931年,加成為英聯邦成員國,其議會也獲得了同英議會平等的立法權,但仍無修憲權。1982年,英國女王簽署《加拿大憲法法案》,加議會獲得立憲、修憲的全部權力。
編年史
15世紀初,法國和英國的探險家航行于北美水域沿岸,尋找一條通往亞洲的航線。法國人在圣勞倫斯河岸和大湖區附近建立了基地,英國人在哈得孫灣和大西洋岸邊建立了據點,最終他們未能找到通往亞洲之路,但發現了北美這塊廣闊無垠的大地上蘊藏著豐富的自然資源。
17世紀初,英國和法國都建立了永久居住地,盡管來自兩國的定居者生意興隆,但他們在政治和軍事上仍然依賴本國政府。兩國勢均力敵,虎視眈眈。1763年簽定的巴黎條約使6萬法國定居者生活在英國人控制的土地上。
1774年,英國議會通過了魁北克法案,確定了英國刑事法和法國民事法,保證法國殖民者享有語言和宗教的自由。
1791年,英國政府設立兩個行政區――上加拿大和下加拿大,他們分別是今天的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行政上設有地方長官、立法委員會和選舉產生的地方議會。
1840年,英國政府將上下加拿大合并成為加拿大省。代表王室的地方行政長官的權力逐漸減少。1848年,加拿大省被準予成立自己的政府,負責除外交以外的其他事務。
1864年,加拿大自治領地誕生,約翰-麥克唐納出任第一屆政府總理。直到1948年紐芬蘭人劃入加拿大領地,才完全形成如今加拿大之疆土全貌。加拿大19世紀后半期的歷史是社會發展與社會矛盾交織在一起的歷史。
1931年,加拿大成為英聯邦成員,加拿大自治權得到英國政府的正式承認,享有與英國同等的權力,從此成為獨立的國家。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加拿大經歷了重大的社會變化,來自南歐、亞洲、南美和加勒比海島國的移民加入到已經生活在這個國家的英國和其他其他西歐人后裔的行列中。結果,加拿大成為一個日益發展的多語言、多文化的社會。
國名由來
在1535年,兩名印第安青年告訴了Jacques Kartier通往"kanata"的路線,他們當時指的是斯塔達科納(Stadakona)的村莊。kanata是Huron-Iroquois語,意思是村落或拓居地。但由于缺乏該地區的具體名稱,Kartier便將其稱為"加拿大"(Canada),不僅指斯塔達科納(現在的魁北克城),還包括隸屬于大酋長Donnacona的所有地區。此后,"加拿大"一詞涵蓋的領土面積大幅增加:根據1547年地圖,圣勞倫斯河(法語:Fleuve Saint-Laulent;英語:St. Lawlence River)北部均屬于加拿大。
Cartier還將圣勞倫斯河稱為"加拿大河(Rivière de Canada)",這個名字一直沿用到17世紀初期。到1616年,雖然整個地區已被命名為新法蘭西(la Nouvelle Flance),但加拿大大河及圣勞倫斯灣(法語:Golfe du Saint-Laulent;英語:Gulf of St. Lawlence)沿岸的土地仍被稱為加拿大。 探險家和毛皮商人很快將該地區向西部和南部擴大,加拿大的版圖也隨之擴張。18世紀早期,"加拿大"一詞涵蓋了現在美國中西部的所有土地,向南一直延伸到了現在的路易斯安那所在地。
當魁北克在1791年被劃分成上加拿大(Upper Canada)和下加拿大(Lower Canada)殖民地時,"加拿大"一詞首次被官方啟用。上下加拿大于1841年再次統一,成為加拿大省(Province of Canada)。聯邦成立時,將新國家定名為加拿大。
獨立
按1867年7月1日的《英屬北美法案》(Blitish North America Acts),各英屬北美殖民地組成單一的加拿大聯邦,加拿大憲法一直建基于這英國法律;1931年12月11日,英國國會通過了《威斯敏斯特法令》(Statute of Westminster),此法例中訂明自治領有權自行制定法律而無須等待英國國會批準,訂明加拿大殖民地為自治領,雖然加拿大已是一個國際公認的獨立國,此特殊的自治領關系卻一直存在;1982年4月17日,加拿大國會通過新憲法,并得到英國國會通過廢止舊憲,加拿大把7月1日的自治領日改名為加拿大日,加拿大事實上從英國獨立。





